可参照下述法规投诉或起诉该商家:
1、按消费者保护法是可以退的,但美容店肯定没那么容易答应你,做好他们用各种理由搪塞你的准备。
2、这时候你态度要强硬,强调消费者有选择、取消服务的自由 ,他们不怕就勇敢地向消协投诉,12315投诉。
3、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相关资料来源: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可参照上述法规投诉或起诉该商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市民经常在一些美容美发店办理会员卡,提前储存金额再进行消费。但是有一些不诚信企业却在经营不善关门后,不妥善退还顾客预付的现金跑路,让顾客遭受损失,今后这些不诚信企业都将上黑名单。
记者昨日从重庆市商委了解到,今后将推进预付卡管理示范区和示范企业创建,同时要查处强制消费、欺骗、逃卡等不诚信行为,增强预付消费的信心。
市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些美容美发企业发售了预付卡,但是在经营不善关门的时候,既不通知购买了预付卡的顾客也不退钱,就跑路了,留下了很坏的影响。今后将集中发布对这类企业的处理情况,将逃卡的企业公示出来。
今后市商委还将推动建设重庆商务诚信信息系统,构建“商务行业诚信数据库”。采取多部门联动、工作成功互享的方式推进,尤其要把商务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与工商部门、金融部门的征信体系有机衔接。
今后商业街区、购物中心、网络零售及电视购物、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平台企业,可通过地理位置服务等技术和互联网、手机等渠道,建立完善基于消费者交易评价和社会公众综合评价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引导商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等建立对入驻商户和上下游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发布失信企业的“黑名单”和诚信企业的“红名单”。首先可能在家居建材、二手车等行业开展试点。
参考资料:人民网-重庆推商务诚信系统 美容店停业不退卡上黑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参照上述法规投诉或起诉该商家
就是态度强硬一点,找经理啊店长啊能管事的,闹大了影响不好,一般都会屈服的,再说这本来就是他们想法挣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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