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美容食品店铺(美容店店铺)

165 2022-12-20 01:30 巩雅

1. 美容店店铺

缘来是美。

缘生三世。

美缘一家。

2. 美容店店铺转让发朋友圈怎么写

可以联系一个专业性的美容店,如果对方愿意接手的情况下把顾客的档案以及所买的项目一起转过去,继续跟踪服务

3. 美容店店铺简介怎么写

上面部凝胶(用美容刷将面胶均匀的刷在面部皮肤上,厚度约 2 毫米) 话术:面部凝胶是配合美容仪专用凝胶,它可以更好的来传导超音波...

4. 美容店店铺转让需要经过顾客同意吗

接手转让店面首先肯定是要看店面位置,这涉及到以后盈利的问题,其次铺专家上转让的汽车美容比较多,你选择性也多

5. 美容店店铺介绍

1、一般还是有营业执照的,现在的工商查的都比较严,但是有营业执照并不代表其不违法经营,有些医美有营业执照也不正规。意思就是营业执照并不代表其就正规而没有违法经营。

2、如果你需要去医美的,建议你先看下店面的营业执照,之后在向里面的顾客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消费。

6. 美容店店铺管理

经营一家美容院连锁加盟店也好比经营一家企业,不仅要拥有足够的管理经验,还要懂得把自己推销出去。

和一些企业不一样的是,美容院在把自己推销出去的同时还要引进更多的客户,一家美容院连锁加盟店的业绩就来自于这些客户,那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经营好自己的美容院连锁加盟店,绿瘦美学馆提醒以下几点一定要注意:   1.从装修出发:改善店容店貌,完善美容设施   一家店的装修不需要富丽堂皇,但是一定要有足够的舒适感,顾客选择一家美容院往往会考虑以舒适度为第一感觉,所以美容院除了装修外,还要以能带给顾客高度的舒适享受为原则无论是店堂内的音乐播放、灯光明亮度还是空调的温度,我们都应该照顾到顾客的感受,满足其意愿。

“顾客是上帝”,无论今天有没有消费,都会受到我们的尊重。

  2.通过搞些活动扩大影响,让更多的爱美人士加入我们   到底搞些什么活动才能更好的宣传自己呢,具体的做法有:每天早上带领员工在店门口做一个晨会,这其实也是美容院的文化精髓之一,此举既能引发当地市民的好奇心,又能提高影响力,顾客带着好奇心和新鲜感来店咨询或消费,以优质的服务和精湛的技术使她们得到满足,这样就不愁没有客源。

  我们平时在一些稍微有点档次的饭店或者服务中心应该都能看到这样的场景,员工着装统一、站姿整齐,在店面门口喊口号或者唱歌,这对于服务行业是一个不错的管理方式,不仅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还可以让过往的宾客更好的了解我们,给他们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

  3.从员工出发,想要管理好美容院就要时刻为员工着想   一家美容院要发展往往是离不开员工的,员工是美容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店内的业绩息息相关。

一家成功经营的美容院往往拥有一批积极乐观有干劲的员工。

所以一定要时刻为员工着想,美容院的老板们根据美容院的实际经营情况来调整员工的薪资结构。

最好的是不要开一口价的死工资,这样会让员工缺少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应该优先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模式,这样员工业绩越好工资也会越高。

可以通过将美容院的业绩做好后,员工们的经济收入有了保障,心稳了,才会越干越有劲,越干越积极,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整个美容院的发展。

  另外,平时也可以多给员工提供一些物质上的奖励,比如节假日给个红包,业绩好的时候组织一次旅游等,这些都可以极大的促进员工的工作热情。

  美容院连锁加盟-绿瘦美学馆集合了纤体塑身,美容养生等多个美容项目,自公司成立以来已有1000多家连锁加盟店,我们一直倡导绿色生活,坚持健康与美丽同行,诚招加盟,开启终身一对一个性化健康服务,引领你们走向豪门。

并且拥有强大的售后体系,解决你后期所遇到的问题。

7. 美容店店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8. 美容店店铺门头照片

具体投资的费用需要根据地段不一样来决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