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容院奖罚制度怎么写
1.全面负责本店的总体事务,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及时完成确定的各项目标。
2.制定本店的管理目标和经营方针,包括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服务操作规程,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并监督贯彻执行。
3.建立、健全本店的组织管理系统,使之合理化、精简化、高效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本店有一个高效率的工作体系。
4.健全本店的财务制度,阅读并分析各种财务报表,检查分析每月营业情况,监督财务做好成本控制,财务预算等工作。检查收支情况,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
5.定期巡视公共场所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检查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6.培养人才,指导各部门的工作,提高本店的整体服务质量和员工素质。
7.加强本店的维修保养工作和本店的安全管理工作。
8.选聘、任免本店各部门主管、领班、发型师、美容师、足疗师、保健师、财务、收银等人员,决定本店机构设置,负责本店管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等。
9.关心员工,以身作则,使本店有高度凝聚力,并要求员工以高度热情和责任感去完成本职工作。
2. 美容院奖罚制度怎么写范文
结尾可以这样写,首先对会议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其次对需要改进的工作进行重点强调,最后对大家进行宣传激励
3. 美容院奖惩制度范本
美容院店长薪酬制度(基本工资为1200元起)①薪酬结构:底薪+业务提成+全勤奖;②每月业绩达到公司当月确定目标任务以上奖励100元,每超过2万元以上奖励200元,以此类推;③每月无任何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的可获得全勤奖50元,以出勤26-27天为全勤;④每月休息4天,当月工资一律按30天核算,不足30天按30天核算,30天须出勤26天,31天须出勤27天为全勤;⑤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五一节、国庆、元旦、春节)不能正常休息的,需按基本工资付双倍日薪给员工;⑥员工须每天工作10小时,超出1小时以上按5元/小时计算算加班费;
美容院店长薪酬制度(基本工资为1200元起)①薪酬结构:底薪+业务提成+全勤奖;②每月业绩达到公司当月确定目标任务以上奖励100元,每超过2万元以上奖励200元,以此类推;③每月无任何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的可获得全勤奖50元,以出勤26-27天为全勤;④每月休息4天,当月工资一律按30天核算,不足30天按30天核算,30天须出勤26天,31天须出勤27天为全勤;⑤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五一节、国庆、元旦、春节)不能正常休息的,需按基本工资付双倍日薪给员工;⑥员工须每天工作10小时,超出1小时以上按5元/小时计算算加班费;
4. 美容院员工奖励惩罚制度
据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之一为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违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美容院员工规章制度罚款
根据2016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经营未经备案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四)经营含禁用原料、未经审查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的;
有前款七项情形的,没收用于违法配制或者分装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和设备。
第六十四条(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违法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要求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
(四)经营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六)经营超过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七)美容美发等经营者未按照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要求使用化妆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止营业经营、责令停止销售等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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