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寨版的产品的生产者,仿冒其他厂家的名字或标志,肯定违法。这属于典型的仿冒行为。
二、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周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
美国人称这种行为为“不播种而收获”的搭便车行为,它使本应属于正当经营者的利益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获,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危害。
广义上讲,仿冒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商誉的外在标志的仿冒。狭义的仿冒行为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对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的仿冒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对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仿冒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其他更为广义上的仿冒行为。
三、仿冒行为的违法性
第一,仿冒行为是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仿冒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仿冒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乃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有选择地把仿冒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就使仿冒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并且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
第三,仿冒行为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仿冒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特征与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两个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按道理说,这些山寨产品应该已经侵犯了原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了。
但是呢,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明知是违法的作为却又是法律难以规范的,这似乎很矛盾,其实没办法。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完美,都在不断地完善中,所以很多细微的违法作为都很难以判定。
还有下面我个人的想法(纯属个人看法,若有丝毫偏差,请立即指正批评,法律问题开不得玩笑!!),那些所谓的山寨产品会不会受到追究可能也要看它的规模,要看原产品专利人对该山寨货的态度了,因为认定它侵权与否,我想法律应该不会主动去认定,似乎也得等专利人提出其抗议,可能它规模太小,专利人认为其对他造不成什么大影响,可能他也会懒得去追究。就好比有人偷了我一毛钱,那他肯定违法了呀,但我觉得1毛钱丢了就丢了我懒得追究了(比方可能不恰当,见谅),这里我只是提出了原专利人的态度问题,并不表示规模小就不构成违法,我依然认为它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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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因为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所以乱答了一通,有问题请指点,谢谢
当然违法.....所以你见过山寨机厂商隆重介绍自己的么?
只有做大了,买点知识产权,比如金立啊,OPPO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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