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美容
就业方向: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医疗美容机构、美容企业、化妆品集团、医学美容科研教育等部门从事医学美容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胜任美容指导、美容顾问、美容师培训、医疗美容整形、形象设计、化妆品调配及营销、美容仪器使用及维护、美容机构高级管理等工作。 就业岗位: 手术室护士、整形医生、整形美容医生、美容导师、美容师等。
2. 医疗美容诊所审批条件
办理特殊病种流程以及相关材料:
1、携带既往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化验单,疾病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至门诊医生就诊,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
2、特殊病种审批表必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
3、医院办理完结后,患者或家属携带病史资料,医保卡,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和1寸照片2张。及以上医院相关病史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到当地社保局审批并盖章。
3. 医疗美容医院
据我所知的是南通的俪人整形医院的声誉一直都是很不错的,他们在做各种整形手术方面都比较有名,你可以去他们那里看看,我的好朋友就是在他们那里做的隆胸手术,挺成功的,现在她的胸型特好,我们都听羡慕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
4.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职系一班划分为:
一、 管理职系:指从事以人员管理为主的工作的人员。按管理层级可划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一般管理者,只要是有下级的管理人员都可以划归管理类。
二、 专业技术职系:从事运用某项专业知识提供某种支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创造价值的工作。如销售、市场、财务、HR、技术研发、质量管理、采购、物流、工艺技术、软硬件……
三、 技能职系:指从事一定技能为主,靠熟练操作为主的人员,如生产部门的电工、钳工、司机、天车工等技术类工种,或相对专业技术职系而言……
四、 辅助职系:从事以操作事务性工作为主的人员。保安、清洁工、包装工、搬运工……
5. 医疗美容诊所的注册条件
一般来说,开办书法班、美术培训班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简单来说,开办书法班和美术培训班要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书法班、美术培训班,需进行以下流程:
1、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申请书法班、美术培训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 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卫生健康及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综合监管为统领,以执法办案为抓手,以队伍建设为核心,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信用体系
1.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工作制度。市级将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各区(县)相关部门开展综合监管工作督察。原则上每两年督察1遍。主要督察各区(县)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政府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区(县)和部门开展专项督察。
2. 强化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监管。聚焦医疗卫生重点领域,坚持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双轮驱动,积极推进“信用+综合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全面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评价、信用联合惩戒、信用修复。
3.深入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息公示,按要求发布相关监督执法信息。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全面普及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制作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规定,制作音像记录示范视频,加强全过程音像记录在行政处罚、举报投诉中的实际应用。
二、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1.认真落实新冠疫情防控督查任务。全面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执法职责。重点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废物处置以及学校、公共场所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严厉查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妨碍防控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
2.全力做好十四运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坚持市区联动,全程监管。重点开展十四运和残特奥会训练场馆、比赛场馆、全运村、接待酒店等涉赛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完成保障工作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开展卫生监督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十四运卫生和残特奥会卫生监督工作万无一失。
3.全面完成国家、本级“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抽查、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卫生健康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任务安排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库和辖区监管对象库的维护更新,按质、按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及信息报告工作。加大双随机抽查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双随机处罚案件数不低于5%。双随机检查结果应按时上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和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卫生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被监督单位的5%。
4.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按照国家、省执法专项行动的安排,重点开展医疗美容、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灭菌、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康体检、近视矫正等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卫生监督领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摸排,进一步完善与公安等部门的“行刑”衔接机制,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加大“两非”案件查处力度。
5.强化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加强人群聚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夏季游泳场所水质监督检查。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监督抽检和结果公示,进一步完善与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促进相关职能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督检查。
6.继续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制度并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会议,分析风险隐患,研判控制措施。推进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手册》要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职能。加强各级疾控机构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履职意识,依法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监测报告工作。
7.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按照我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要求,扎实开展职业病健康监管执法行动和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强化对尘毒危害严重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加大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机构诚实守信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
三、加强规范标准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1.组织开展卫生执法稽查和案例评查工作。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自由裁量权标准使用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为2021年监督执法稽查重点,强化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层级稽查和内部稽查,开展综合监督执法稽查。积极推进“三项制度”落实。深入开展执法案例评查,将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纳入评查标准中,以案例评查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2.提升办案质量和数量。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监督人员培训,提升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水平及执法能力。2021年,实现一般程序处罚案卷卫生监督员人均办案数4件。
7. 医疗美容师资格证怎么考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其现工作的所在医疗机构与注册执业地点相符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 省卫生厅《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相关临床学科(如整形外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等)的主治医师资格或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学科工作经历。并经省级以上美容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和专业进修的执业医师”。
8. 医疗美容科包括哪些项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9. 医疗美容分级管理目录2022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0.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
医学美容行业,如果一个给你做美容的医师,您可以首先要求他出示本人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据我们了解一大部分都是没有的!所以一定要谨防上当受骗,微信中域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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