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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备案代理公司

165 2023-06-30 22:13 admin

一、进口化妆品备案代理公司

第一名,红色小象,

如果从细分定位来划分,红色小象应该属于母婴护理品。但是它的旗下还有【韩束】和【一叶子】,这两个品牌都是上海上美的旗下子品牌。

第二名,完美日记

第三名,林清轩,万榜RB指数:690.9

作为国产高端护肤品牌的林清轩,去年11月底完成了A轮数亿元融资。领投方为海纳亚洲创投基金SIG,头头是道基金、碧桂园创投等机构跟投。林清轩凭借其开创的新品类“山茶花润肤油”,以“强修护、抗初老”的护肤效

第四名,美素MAYSU,

美素MAYSU是伽蓝集团的旗下品牌,伽蓝旗下还有源自喜马拉雅的自然主义品牌【自然堂】、敏感肌肤护理专家【植物智慧】、深受年轻消费者喜爱的【春夏】、专业功效性护肤品牌【珀芙研】、专业彩妆潮牌【COMO】 、新锐香水品牌【莎辛那】等品牌。最先推行“一瓶一码”的技术,使产品被赋予独一无二的“二维码身份证”,顾客通过扫码可实现积分、抽奖同步,BA也可同样获得积分,建立双积分体系,会员与BA可分别获得相应权益,由此也可带动BA主动服务消费者。在零售数字化智能化的实现上,能够看到伽蓝的投入和实力。

第五名,纽西之谜,

纽西之谜(geoskincare)是新西兰NZskincare化妆品有限公司旗下护肤品牌,推出至今已有20年历史。2014年,上海优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投资NZskincare,随后将纽西之谜品牌引向以中国为主的国际市场。品牌主打天然护肤,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以自然成分为主的护肤产品;另一方面,依托线下门店场景,为消费者提供通过肌肤护理方案和家用型医美护肤产品。2014年,纽西之谜获得来自【红杉资本中国】和【首业资本】的数百万人民币天使轮投资,去年11月获得了

第六名,HomeFac

HFP品牌持有方是广州蛋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广州第一家上门美容O2O平台。2014年、2015年获得前两轮融资,主要用来做其上门美容业务。根据网络资料,HFP是蛋壳网络与日本实验室合作研发,2016年入驻淘宝,8月入驻天猫。目标人群是追求小众的时尚护肤爱好者,药妆成分狂热者。

第七名,萧雅生物(自然之名/EVM)

萧雅生物是一家化妆品公司,2012年成立于上海,围绕“基础线+药妆线+口服线”研发产品,目标人群定位于18岁到35岁的女性用户。目前已推出基础护肤品牌“自然之名”、功能性护肤品牌“EVM”和口服美容品牌“Whiteasy”。“自然之名”是萧雅生物第一个推出的品牌,主打“植萃+无添加”,护肤产品包括化妆水、面霜和面膜,价格区间位于49元到189元,产品复购率高于30%。其中,“自然之名”的酵母水销量很高,几乎每年都在翻倍,

第八名,珀莱雅,

珀莱雅,成立于2003年,2017年11月15日登陆A股市场,在十多年的发展中,曾一度占据A股化妆品企业的龙头位置。2020年1月,珀莱雅凭借自身多年的发展,市值占据榜首。截至2020年10月13日收盘时,珀莱雅总市值为320亿元,高出第二名30亿元左右。如果从整个A股传统化妆品企业中看,珀莱雅的业绩增速并不小,尤其是在2020年整体下滑的情况下,珀莱雅是A股化妆品市场上为数不多正向增长的化妆品企业。

第九名,温碧

“补水就用温碧泉”,这是温碧泉自2006年成立以来从未更改过的广告语。温碧泉2021年的品牌大定调是“重塑品牌”,以品牌旗舰店为窗口,以聚焦Z时代贯穿全年的爆品为主轴,2021年计划会向消费者投放9款新品,投入金额3亿元。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将温碧泉从经典国货的印记逐步打造成为年轻人喜欢的国产新锐,持续升级“国民补水品牌”。

第十名,欧珀莱

资生堂是第一批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审核的备案企业之一在产品进入北京友谊商店销售后,资生堂快速将生产本土化落地。在华第一家资生堂工厂于1993年在北京竣工,不到5年时间,第二家在华工厂又选址上海浦东张江,而欧珀莱则于1994年诞生于中国。目前,资生堂旗下的欧珀莱、水之密语、za、丝蓓绮、泊美、悠莱等品牌均实现了在华生产。夏天到了,欧珀莱的防晒霜也成了出门必不可少的防晒单品。

二、进口化妆品备案要多少钱

化妆品必须有备案号的,如果查不到备案号,那就说明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品质量等都是没有经过药监局批准的,化妆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必须标注八个内容:产品商标和名称,分装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三、进口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化妆品无备案可要求赔偿产品的10倍金额。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四、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简化

  需要的手续:

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产品销售还要经过商检、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局、卫生局、工商局办理产品登记备案(进口报关单盒检疫证明、装箱单等资料)。

所有的产品必须要有中文说明或产品介绍。

  销售进口商品的流程:

在中国找一进出口贸易公司或直接找一货代进行代办清关等业务,再或者可直接在国外的出口口岸或国内找一货代,告知其运输方式为DDP(及门到门配送)。

把国内当地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告知与货代,他们便会报出其将货物从国外送货上门的具体价格。

可以多选择几家货代进行报价对比。

如果是一般贸易项下的普通货物,在进口清关完税后,即可进行销售。

最好让国外出口方提供原产地证,这样可以减免进口国的关税。

五、化妆品进口备案需要多久

备案很简单,只要不是特证类产品。费用1千多一点就可以了,只是需要跑一下,麻烦一点而已。

但你一个贸易公司,做自有品牌,先不说你是否有成熟的市场和渠道,但如果你对化妆品上游的供应链不了解,会有很多坑等着你。言归正传,第一你得有自己的注册品牌,费用大概6-8千,至少注册2个品类(3、35),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下证;

第二,你的公司得有经营化妆品的权限,如果没有,去申请变更一下;

第三,精油和纯露都是相对配方简单的产品,你不需要去找一个牛逼的配方,你需要找一个稳定且负责任的OEM工厂,这点非常重要,会给你省去很多麻烦。

六、关于进口化妆品备案规定文件

进入国家相关网站查询,如果查询不到结果就是假的,1,进入国家工商管理局查询该企业有无在工商局注册(http://gsxt.saic.gov.cn/),2,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查询(http://www.sda.gov.cn/WS01/CL1028/)不论是国内还是进口化妆品都可以查询,

搜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入官网后点击——化妆品——网上办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在搜索框内输出需查询内容。

七、进出口化妆品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审核查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就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开展研究,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一)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因使用同类原料引起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其他国家(地区)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对同类原料提高使用标准、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有关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出现可能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

第三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对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国产化妆品应当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经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进口化妆品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存在委托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明确产品执行的标准,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节 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第三节 注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特殊化妆品注册程序和时限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合理,且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事项对产品安全、功效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涉及安全性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以及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注册变更申请;

(三)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证。

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承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

第四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延续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自原注册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延续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经监督检查或者技术审评发现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在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审核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境内现场核查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境外现场核查应当按照境外核查相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之内。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合现场核查工作,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样品。

第四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取得注册证后,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将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图片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认识发生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相关原料企业和化妆品企业开展安全再评估。

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等,发现化妆品原料存在安全风险,能够通过设定原料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消除安全风险的,应当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明确原料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十二条 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无法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在信息服务平台将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备案后监督、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五十五条 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五十九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

八、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图

如果您需要办理海关HS编码的备案工作,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根据商品特性选择正确的HS编码

首先需要根据您的商品特性选择正确的HS编码,可以查询海关发布的HS编码分类信息进行查询,也可以寻求专业的HS编码查询服务。

2. 登录中国海关公共服务平台

进入中国海关公共服务平台(https://pub.customs.gov.cn/),使用您的个人账户进行登录或者注册,注册过程需要输入您的个人或者企业实名信息。

3. 进入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进入海关备案系统,选择您要去申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HS编码,填写备案信息,必要时上传相关物品照片和说明材料。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缴纳费用并等待审核

提交备案申请后,按照要求缴纳备案费用,在空过程中等待海关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应用系统通知或邮寄等方式进行发送。

5. 完成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审核通过,您将获得HS编码备案证书等材料,可以凭证进行相关申报和处理手续。如果审核不通过,您需要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申请备案。

九、化妆品进口商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产品备案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

在主页上选择“备案申请”,然后选择“产品备案”。

阅读并同意相关条款和条件,然后填写产品备案申请表格。表格中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品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规格、用途等。

在填写完毕后,上传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

确认并提交申请。

等待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您。

如果审核通过,您将获得产品备案证书。如果审核不通过,您需要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请注意,产品备案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必要程序之一,如果您想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产品,必须先完成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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