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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海关要什么手续

73 2023-06-27 00:30 admin

一、进口化妆品海关要什么手续

一、出口报关所需报关资料

1.一般贸易报关所需报关资料:

1). 报关委托单(一式两份,盖公章)

2). 货物出口报关单(一式两份,盖报关专用章,有的货物入海关监管仓需盖公章)

3). 存(出)仓委托书(盖公章),整柜出口不需要存(出)仓委托书。

4). 装箱单(一式两份,盖公章)

5). 发票(一式两份,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6). 销售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注意有效期和企业代码和贸易条款,当贸易条款为CIF或C&F时,需提供买卖单价)

7). 核销单(一式一份,盖公章)

8). 其它必需的证书,如商检、动植检、许可证、配额等

9). 重柜纸(有的船公司需要,其中盐田一定要,蛇口有一部分船公司需要,比如MSC,但有的船公司则不需要)

2、手册报关对于三资企业来说,如果做的是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则用手册报关+核销单,其它所需报关资料同一般贸易。来料加工指工厂没有进出口权,接到国外客户订单加工之后再出口给国外客户,工厂不负责出口销路,来料加工只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出口的核销单需到外经委加盖章。进料加工的工厂可以自行出口,自己选择贸易商。

3、转关

1). 转关纸(盖以发货人、车行章),异地海关放行章。

2). 出口报关单

3). 重柜纸(有的船公司需要,有的船公司不需要)

4). 司机本(必须在起运地或指运地备案)4、清单报关,指工厂用集中报关单出口报关,只能用在文锦渡及皇岗和沙头角。

二、报关操作流程:(以深圳地区海关为例)

出口报关流程

一般贸易

1. 查电脑舱单,即重柜有没有还场(有重柜纸,如果海关电脑里没有资料也不行)

2. 到船公司编号(如果是驳船,请向船公司确认船名)

3. 输单(必须是跟海关联网的报关行才能输单)4. 核查核销单、船名航次等基本资料,确认无误后发送至审单中心(审单中心在总关)

5. 审单中心回执、打印报关单

6. 递单报关(若查柜,则安排查验计划,由报关员工协助查验)

7. 放行(收放行单)

8. 送放行条至码头。

转关报关流程

1.查单证2.输单3.查电脑舱单4.递单5.放行6.送放行条至码关。

报关单内容

1)出口口岸:指报关出口口岸主管海关

2)经营单位:出口核销单上显示的出口单位

3)发货单位:一般为经营单位

4)运输方式:海运/铁路/公路

5)运输工具名称:汽车------ 车牌海运------ 船名6)许可证:进出口需要的官方批准文件

7)批准文号:核销单号

8)境内货源地:深圳特区/深圳其它

9) 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公斤)/净重(公斤):全部按照实际出口的件数千,包装等。

10) 集装箱号:就是柜号随附单据:配额、商检、植检或其它文件的编号

11)标记唛头及备注:如果是样品请注明样品,如是退税请务必注明退税,当报退税时,蛇口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其它海关都需要。

12)项号:就是序号

13)商品编号:每一种商品都有一个海关规定的八位数编号,即商品编码。根据编号,可以查到该项品的税率及申报的方式(按公斤或个数或其它方式)。

14)报关单有五联:

A)白色联 :海关留底用

B)绿色联 :交给外汇管理局,凭此向联向国家申请退税C)

红色联 :报关行存查联。

D)蓝色联 :文锦渡司机过关备察

E)黄色联 :客户留底用。如果需退税,需打退税联。

F)蓝色联 :此联交海关的。

一般报关首先要了解以下几点最基本的情况:

1) 货物的品名

2) 货物的质地(是用什么做的,有什么特殊的组成等)

3) 货物的箱数(也就是件数)

4) 货物的净重和毛重

5) 货物所到的目的国

6) 货物的规格和尺寸及品牌。(鞋子就是码数,一般就是长宽高。)

7) 货物的起始口岸。(是从哪个港口出口)

二、进口化妆品的流程

建议不要直接囤货售卖,这个是违法的,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店铺展示,按照跨境贸易的流程走进来,这样合理合法,而且自己带货成本太高了,个人也不能购买很多产品,这样利润会打折,店内展示的话有不少国内渠道可以合作的,不是自己代理的品牌,可以和平台合作

三、化妆品进口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进口化妆品报关流程

从韩国进口化妆品到中国一般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贵司经营范围中有“化妆品进出口”相关的内容;

第二、“进口非特殊用化妆品登记备案凭证”,即证明此化妆品在我们国家的检疫检验局被国安,基本上无问题。

第三、贵司进口之前,须要到当地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去做化妆品收发货人的备案,拿到企业备案号。

如上三个是必须满足的条件,以上满足之后可以正常进行化妆品的进出口了。至于报关检验检疫的文件正常提交即可,只要你的化妆品没有问题。

亲,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有别的疑问随时可以提问。

五、化妆品进口通关流程图

化妆品进口流程:

国外安排贴好中文标签

代理订仓完毕,安排提货车到国外发货人仓库进行验货、核对清点、拍照、装车等工作。将化妆品运至海运码头或机场进行报关出口。

出口报关完毕,海运或空运到港口。

空运出口——化妆品上飞机后,当天航空公司将出空运提单给到国外代理;

海运出口——化妆品上船,开船三天后船公司出据海运提单给到国外代理;

货到港后安排清关:

1.进口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根据手中提单来确定是到何处换单。H B/L货代提单 M B/L船东提单)

2.海关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

3.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凭报关单四联中的一联去商检局办理报价手续,出通关单或敲三检章。

4.报关——递交资料

5.交税——海关审价按照货物对应编码下税率征税

6.查验(如海关认为有必要)——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

7.放行——海关放行有以下几个步骤:

(1)一次放行

(2)开出查验通知书或无查验直接2次放行

(3)查验后,做关封后放行。

8.提货——放行后,收货人可提取货物至自有仓库、销售等

2

化妆品进口清关所需资料:

国外供应商:原产地证、卫生证、自由销售证、提单、贸易合同、装箱单、商业发票等;

国内进口商:营业执照、非特殊/特殊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截图、报检委托书、报关委托书等。

END

注意事项

化妆品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1.化妆品港口信息备案是可以提前申请的; 2.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成分必须要与批文上的成分保持一致; 3.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要做标签预审 4.化妆品报关资料不需要植检证等; 5.化妆品半成品是不需要批文; 6.化妆品也是有卫生证才能销售。

六、化妆品进口通关流程表

香港海关对于个人携带进境的化妆品限量规定如下:

1.60毫升或60克内的化妆品或护肤品,不限数量;

2.超过60毫升或60克,但不超过120毫升或120克的化妆品或护肤品,总数不超过五个;

3.超过120毫升或120克的化妆品或护肤品,将被视为商业用途,需要缴纳税费。

七、化妆品进口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是进货在实体店卖,可以找品牌代理商(需要量大,一般有任务要求),还有新兴的一些进口化妆品采购平台,小美诚品之类的,一定要看是否有中文标签,报关单、检疫检验证明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以免碰到假货、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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