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OEM/ODM怎么备案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OEM/ODM生产企业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整理了我省化妆品OEM/ODM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代表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分享给大家。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备案?
双方都需要备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OEM/ODM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注意:委托方先备案,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2.产品中含有香精成分,但不标注在包装上,不体现在配方中,检验也不提供,是否可以?
新政策要求“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3.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产品标准中要求标注警示语的一定标注,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原料有标注警示语要求的一定标注。警示语标注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4.淡化皱纹,祛除周围可以使用在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这样的名称可用吗?
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要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基因、细胞”此类可能具有医疗暗示作用的词语。“原液”这类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没有法规规定该类词语有违规嫌疑。
5.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化妆品OEM/ODM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一组组合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6.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可参考GB/T14455.1《精油命名原则》,由于可能涉及违禁词语,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组成部分。
7.国外品牌备案没有中文名称可以备案吗?
即使进口产品,做进口产品备案也要求有相对应的中文标签。
8.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
备案平台目前化妆品OEM/ODM产品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3个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
9.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化妆刷等不需要备案,但是沐浴露、洗脸皂等面部或身体表面清洁用品属于化妆品,需要备案。
10.某款产品已经停产,是否需要注销备案信息?
若市场上仍有流通建议暂不注销,但是化妆品OEM/ODM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备案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印发。《办法》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指定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检验机构的选择、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以及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要求均进行了明确。
三、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没有备案的后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急急急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没有备案的后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从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未经备案者,一律不得上市销售,违犯规定者将面临通报批评及处罚。2015年3月31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妆〔2015〕99号),首次对外公布了非特备案工作进展状况,再次敦促化妆品企业尤其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紧非特备案。 没有非特备案的护肤品不能上市销售。
四、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可以企业自行备案吗
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可以企业自行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指南
一、 概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我院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微生物、卫生化学检测。
二、 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份;②中文填写;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检验要求中“相关技术参数”涉及检测项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⑤对于以下3种情况: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宣称去屑用途的,请在申请表备注栏中列明相应功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⑥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⑦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
2、产品使用说明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产品使用说明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二)样品要求
1、一次性提供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2、产品包装上应标明“样品中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
3、送检数量可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三、检测周期及费用
检测周期及费用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四、异议处理
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处理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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