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学规定学生发型,合法吗?
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整体形象可以规定学生发型,并无不妥。法无明文禁止而为之。规定学生发型从 “五.四” 时候就有。规定跟强迫是两个概念,只是规定并未强迫,如果强迫学生不按照学校要求做,停课等那样就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二、学校对学生发型的要求是否属于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第4项规定,学生有义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S中学制定并要求学生执行的发型标准,就是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并执行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并维护学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理上,学校对学生的这种管理关系,被称为特别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对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的行政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关系不同于国家基于主权对一般公民行使公权力而与公民发生的一般权力关系,而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被管理者有着强制命令权力,而被管理有服从的义务。例如,军队与军人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监狱与服刑人员的关系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同样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学生的基本人权受到限制。如结社自由、结婚自由等权利受到限制。对学生着装、发型、纪律、作息时间等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
三、学校可以规定学生的发型吗?
首先,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整体形象,学校规定学生的发型,并禁止一些不雅发型是无可厚非的,也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并且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学校不能做这样的规定。作为学生家长,也应该全力支持学校的做法。毕竟这对孩子来说是好事。
不过,规定与强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学校虽然可以制定校规校纪规定学生的发型,但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强制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对待学生的发型,学校也只能说明其要求,但没有强制给学生剪发的权力。如果个别老师或学校,对不遵守校规的学生强制剪发、停课甚至予以劝退等处罚。
那就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和受教育权了,也就违法了。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学生因为学校强制全体女生剪掉自己长发的抱怨!想要提醒广大学生注意的是,身体权是法律赋予您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者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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